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实施细则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设立的“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级别进行评审和授奖。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和陕西省机冶建材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奖单位”)共同设立“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面向全省建材行业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工人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的等级,是依据项目成果在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是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是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成果可以作为评选“岗位技术能手”或其他荣誉及获奖项目完成人晋级奖励等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奖单位共同设立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在评委会下组成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为“技术革新奖”的最高管理机构,由设奖单位领导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陕西“技术革新奖”活动的领导工作;
2、制定《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实施细则》;
3、聘任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奖励办负责人以及专业组的专家评委;
4、审查、通过由奖励办提出的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工作总结;
5、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评委会由建材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革新奖”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认定专业组评审结果。
第十条 奖励办为“技术革新奖”的办事机构,由设奖单位的人员组成。奖励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2、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评审专家库;
4、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评委会评审和项目成果的考察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技术革新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的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二条“技术革新奖”按其革新的内容设置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技艺工法(C类)三种类别。
技术改造类:是指企业采用自主研发的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通过技术集成及在关键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的改造。
技术开发类: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新颖、先进性的,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
技艺工法类:是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针对生产工艺,生产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的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以及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三条“技术革新奖”按类别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条件与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改造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采用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时获得的一种工程类的技术革新成果。该类项目可以是企业自主立项,也可以是省核准或备案,但其技术改造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改进创新(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改难度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显著提高了市场竞争实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明显的突破或改进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改造后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改有一定的难度,改造后总体技术明显提高,增强了市场竞争实力,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广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先进适用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达到省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技艺工法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人或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的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成果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以及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显著改进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示范和借鉴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明显改进创新,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3、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一定改进创新,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单位。
第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突出贡献者和主要参与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各等级奖项的评奖数量,按当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设定具体比例,严格标准,宁缺勿滥。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20%,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5%,三等奖为实际评出项数。
第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类别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十九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采取项目成果单位自行申报与有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需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成果,由项目成果单位在每年度四月底前自愿申报。
2、申报项目须填写统一格式的《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3、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在陕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在陕西申报,也可向全国性行业专业协会申报,但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推荐:
1、申报项目由项目成果单位所在市主管单位或全省性行业专业协会(分会)推荐,向奖励办申报。
2、获得省级“技术革新奖”一等奖的项目由奖励委员会遴选推荐参加国家级“技术革新奖”评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审:
1、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2、评委会评审采取专业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的方式进行。
3、专业组初评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讨论结束后形成初评意见,由奖励办汇总提交评委会终评。
4、评委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否则会议表决结果无效。
5、评委会终评以审议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评委会在通报申报项目情况和专业组初评意见 的基础上进行审议讨论,在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统一制作的评分表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6、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当各奖项通过数目超过规定比例时,根据得票多少选定,票数相同的按分时高低淘汰。
7、评委会终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后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8、不同行业和各个企业在规模、效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酌情考虑不同类别企业的成果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程度方面的定量评价标准。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即在《陕西建材协会网》、《陕西建材网》上公示评审结果,征求异议,公示期15个工作日。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通知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奖励办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销本次评审资格。
项目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经过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条 “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和陕西省机冶建材工会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统一颁发《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证书》,并在全省建材行业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获奖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相关网络媒体上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获奖成果对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动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工作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评奖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社会公益活动,评奖工作经费由设奖单位共同筹措,也可遴选行业中在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成效等方面具有优良社会形象的企业冠名。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参与“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认真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无利益关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7月31日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陕西省建材工业工会委员会印发的《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