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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陈歆 发布时间:2018/3/1 【字体:

                                  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简称陕西省建材联合会。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IAL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缩写为SXBM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陕西省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行业、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广交朋友、竭诚服务,努力促进陕西建材行业的科学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陕西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162号。

                          第二章   业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3
、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建材行业的市场动态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为建材企业提供各类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4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前期论证、质量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
    6
、协助教育和职工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建材企业各级管理人才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

    7、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评优表彰推荐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建材企业管理和技术现代化,提高建材行业整体素质。        

    8、指导本行业各专业社团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本行业各专业社团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9
、接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指导,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10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
    3
、在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成为会员的程序:
    1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3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5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3
、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4
、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系统各专业协会(分会)、商会、学会的会员单位,视同本会会员单位,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和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系统专业协会(分会)、商会、学会选出的会员代表及未成立专业组织的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有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每任轮值时限为两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在本行业内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商定本会的重要工作和人事事项;   

2、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由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接受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对理事10人及以上的联名意见和建议,必须书面报告会长或提交理事会研究答复;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代表人选时,须书面通知本会备案。该代表同时为本会理事或副会长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和必要的专业工作部门等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和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据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设定为分会。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专职及聘用人员中的党员数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党的基层组织隶属陕西经济联合会党委领导。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有关单位的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
、本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交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一切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2017  524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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