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会会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收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交纳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4、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0元。
第二条会费交纳范围:
1、凡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和非分支机构会员的本会会员,其会费直接交由本会秘书处收取。
2、本会各分支机构会员中,除担任本会副会长的会员外,其会费直接交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收取,分支机构秘书处按分支机构当年实收会费的20%上交本会秘书处。
3、各专业社团收取的会员会费标准,由各专业社团的会员大会审定。
第三条会费交纳时间和办法:
1、按照本会会费交纳范围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3、交纳会费时,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开户银行账户。
开户单位: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
开户银行:
账 号: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出据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第四条会费管理:
1、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会费的管理工作。
2、本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3、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主要用于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必要的费用开支。
4、本会财务资产部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会员确因不可抗力特别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当年会费的申请,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六条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经陕西省建筑材料联合会2017年5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联合会秘书处解释。